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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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的委托,指
派马雷、王秋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民同泰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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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人民同泰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人民同泰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人民同泰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6 年 7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其中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1 日上午 10 点,在公司七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利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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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1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 3 名,所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3,900,65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4.8248%。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
证。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
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名,代表股
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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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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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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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人
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律师:
马 雷 马 雷
律师:
王 秋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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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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