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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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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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的委托,指

派马雷、王秋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民同泰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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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人民同泰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人民同泰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人民同泰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6 年 7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其中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1 日上午 10 点,在公司七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利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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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1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 3 名,所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3,900,65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4.8248%。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

证。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

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名,代表股

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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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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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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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人

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律师:

马 雷 马 雷

律师:

王 秋 菊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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