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6 年 7 月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依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大会须
知如下: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
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
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 15 分钟到会议现场
向证券部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或
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
可出席会议。
五、股东需要在大会发言的,应于会议开始前 15 分钟在证券部登记,出
示有效的持股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登记发言的人数原则上以十人为限,
超过十人时安排持股数最多的前十名股东依次发言。
六、股东发言由大会主持人指名后进行,每位股东发言应先报告所持股
份数和持股人名称,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
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
七、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议题进行,股东提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
议题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不予回应。
八、为提高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大会表
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意见,
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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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会开始后,与会股东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
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一、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做参会登记或会议签到迟到将不能参加本
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
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
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
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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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大道 51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洪杰先生
一、宣布会议开始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会议出席情况;
2、董事会秘书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推选现场会议的计票人和监票人。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订<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
项的议案》。
三、审议与表决
1、针对大会审议议案,对股东提问进行回答;
2、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
3、监票、计票。
四、主持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五、汇总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六、宣布决议和法律意见书
1、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发表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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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棵树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一
关于修订《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015 号)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00 万股。
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7,500 万元增加至 10,000 万元,已由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 351ZA0020 号《验
资报告》。
根据本次发行相关情况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本次修订主要系根据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实际情
况及相关要求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的相应修订和完善,具体如下:
1、原章程条款:“第四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万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
现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15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原章程条款:“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75,000,000+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元。”
现修改为:“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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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章程条款:“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届时
登记机关核准确定】”
现修改为:“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涂料(不含危险
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危险化学品生产(具体详见编号为(闽)WH
安许字[2007]000022(换)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
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材、五金产品的生产、销售;质检技术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具体经营范
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4、原章程条款:“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集中存管。”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5、原章程条款:“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福建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依法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洪杰、莆田市共赢投资有
限公司两方系以福建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截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折股投入本公司。公司成立时股份总额为 5,000 万股,每股金额为人民
币 1 元。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具体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洪杰 40,000,000 80%
2 莆田市共赢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20%
合 计 50,000,000 100%
”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是由福建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洪杰、莆田市共赢投资有限公司
两方认购股份数额具体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洪杰 40,000,000 80%
2 莆田市共赢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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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50,000,000 100%
”
6、原章程条款:“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5,000,000+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数量】股,均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
均为普通股。”
7、原章程条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
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代表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8、原章程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现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五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9、原章程条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报纸】和【网站】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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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原章程条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11、原章程条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12、原章程条款:“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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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原章程条款:“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现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4、原章程条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福建省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现修改为:“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15、原章程条款:“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之日起生效施行。”
现修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法定代表
人签署后生效并施行。”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等手续。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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