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向控股孙公司南京新联智慧能
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能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500 万元的财务
资助,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智能用电云服务项目线下服务网点的布局,拓展
用户运维服务、节能等服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我们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以及存在的风险性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论证,一致认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公司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照球持有智慧能源 1.1%
股权,回避了该事项表决,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在可控
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张阳、李云彬、周定华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