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2 20: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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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6-041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7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20 日至 2016 年 7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1 日 15:00 期间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1 人,

代表股份 73,328,4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1.10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数 52,991,45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4.1595%;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数 20,337,043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16.94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

议案:

1.审议《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第六届董事会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选举方式选举贾

平、廖永忠、宋志义、张涛、张学军、王勇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贾平:同意 73,323,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

意 13,046,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5%;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廖永忠:同意 73,323,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46,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宋志义:同意 73,323,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46,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张涛:同意 73,323,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

意 13,046,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5%;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张学军:同意 73,323,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46,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表决结果:通过。

王勇:同意 73,341,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18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64,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1034%;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朱文山、李北伟、李传荣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已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届董事会董事

任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届满。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选举方式选举朱文

山、李北伟、李传荣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朱文山:同意 73,323,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46,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李北伟:同意 73,323,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46,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李传荣:同意 73,332,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6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55,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34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关于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股东推荐,提名金宏、韩志民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

监事已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上监事候选人最近二年内未曾担任过公

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本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届满。本议案采取累积投

票选举方式选举金宏、韩志民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金宏:同意 73,323,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9%;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

意 13,046,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55%;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韩志民:同意 73,329,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2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52,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11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朱金峰律师、郑海楼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纬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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