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03 股票简称:盛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6-036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盛达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向三河华冠资源技术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39 号)核准,公司拟通过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
集团”)发行不超过 92,159,456 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
13.22 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21,834.8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657.45 万元。经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6)000696 号验证,此次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全部到位。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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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八届二十
次董事会批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余额(元)
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营业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8210000010120100125895 1,196,574,492.82
部
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营业 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8210000010120100125926 0
部
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营业 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 8210000010120100126057 0
部
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营业 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8210000010120100127198 0
部
根据董事会授权,公司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龙证券”)、浙商银行兰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
华龙证券、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 “光大矿业”);华龙证券、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赤峰金都矿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赤峰金都”);华龙证券、浙商银行兰州分行、
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银都矿业”)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华龙证券、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光大矿业、赤峰金都、
银都矿业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华龙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龙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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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光大矿
业、赤峰金都、银都矿业、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应积极配合华龙证券的
调查和查询。华龙证券每年度对公司、光大矿业、赤峰金都、银都矿
业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光大矿业、赤峰金都、银都矿业及其授权华龙证券指
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婉卿、李忠可以随时到浙商银行兰州分行查
询、复印公司、光大矿业、赤峰金都、银都矿业专户的资料;浙商银
行兰州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浙商银行兰州分行查询公司、光大矿业、赤峰
金都、银都矿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龙
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浙商银行兰州分行查询公司、光大矿业、
赤峰金都、银都矿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4、浙商银行兰州分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光大矿业、
赤峰金都、银都矿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龙证券。浙商银行兰州分
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光大矿业、赤峰金都、银都矿业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
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光大矿业、赤峰金都、银都矿业及浙商银
行兰州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龙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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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6、华龙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华
龙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
光大矿业、赤峰金都、银都矿业和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同时通知更换
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7、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龙证券出具对账单或
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华龙证券通知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存在未配合华龙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光大
矿业、赤峰金都、银都矿业或华龙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光大矿业、赤
峰金都、银都矿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9、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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