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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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03 股票简称:盛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6-036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盛达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向三河华冠资源技术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39 号)核准,公司拟通过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

集团”)发行不超过 92,159,456 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

13.22 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21,834.8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657.45 万元。经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6)000696 号验证,此次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全部到位。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1

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八届二十

次董事会批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余额(元)

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营业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8210000010120100125895 1,196,574,492.82

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营业 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8210000010120100125926 0

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营业 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 8210000010120100126057 0

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营业 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8210000010120100127198 0

根据董事会授权,公司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龙证券”)、浙商银行兰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

华龙证券、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 “光大矿业”);华龙证券、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赤峰金都矿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赤峰金都”);华龙证券、浙商银行兰州分行、

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银都矿业”)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华龙证券、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光大矿业、赤峰金都、

银都矿业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华龙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龙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

2

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光大矿

业、赤峰金都、银都矿业、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应积极配合华龙证券的

调查和查询。华龙证券每年度对公司、光大矿业、赤峰金都、银都矿

业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光大矿业、赤峰金都、银都矿业及其授权华龙证券指

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婉卿、李忠可以随时到浙商银行兰州分行查

询、复印公司、光大矿业、赤峰金都、银都矿业专户的资料;浙商银

行兰州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浙商银行兰州分行查询公司、光大矿业、赤峰

金都、银都矿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龙

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浙商银行兰州分行查询公司、光大矿业、

赤峰金都、银都矿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4、浙商银行兰州分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光大矿业、

赤峰金都、银都矿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龙证券。浙商银行兰州分

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光大矿业、赤峰金都、银都矿业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

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光大矿业、赤峰金都、银都矿业及浙商银

行兰州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龙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3

单。

6、华龙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华

龙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

光大矿业、赤峰金都、银都矿业和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同时通知更换

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7、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龙证券出具对账单或

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华龙证券通知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存在未配合华龙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光大

矿业、赤峰金都、银都矿业或华龙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光大矿业、赤

峰金都、银都矿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9、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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