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7 证券简称:安诺其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6 年 7 月
1
目 录
目 录 ............................................................. 2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股权激励对象及分配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股票来源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8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9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 9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3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4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5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5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6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6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7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7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8
(一)备查文件 .................................................. 18
(二)咨询方式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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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安诺其:指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票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核心业务(技
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安诺其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锁定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9. 解锁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
定并可流通上市的期间
10. 解锁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锁限制性股票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11.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12.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4.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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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安诺其提供,本计划所涉
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
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
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
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安诺其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安诺其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
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以下
简称“《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简称“《备
忘录 2 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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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
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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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安诺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安诺其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
意见。
(一)股权激励对象及分配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45 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5、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
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雇佣
或劳务关系。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以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调增激励数量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
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
会核实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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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比例
王敬敏 董事、副总经理 30 1.90% 0.06%
董事、副总经理、
徐长进 25 1.58% 0.05%
代理董事会秘书
郑强 财务总监 25 1.58% 0.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术)人员、子公司中层管理
1402 88.62% 2.66%
人员、子公司核心业务(技
术)人员(242 人)
预留部分 100 6.32% 0.19%
合计 1582 100.00% 3.00%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
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
3、预留部分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
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
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完成后的12个月内授予。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授予限制性股票1582万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52714.28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1482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93.68%,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2.81%,预留100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6.32%,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0.19%。
(三)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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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
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部分的授予须在首次授予
完成后的12个月内完成。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3、锁定期与解锁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
定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本计划首次授出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
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锁。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
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期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次解锁 3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次解锁 4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三次解锁 3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整体解锁安排如下:
①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16 年度授出,则解锁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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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预留解锁期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30%
预留解锁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40%
预留解锁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30%
预留解锁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②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17 年度授出,则解锁安排如下: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预留解锁期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50%
预留解锁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50%
预留解锁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4.6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4.6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9.22
元的 50%确定,为每股 4.61 元
3、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授予价格依据预
留授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确定。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
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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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诺其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锁:
(1)安诺其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考
核并解锁,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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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各年度限制性股票考核目标如下:
①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16 年度授出,则考核目标如下:
预留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预留解锁期
第二个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预留解锁期
第三个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预留解锁期
②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17 年度授出,则考核目标如下:
预留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预留解锁期
第二个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预留解锁期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为计量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对于上述解锁安排的绩效考核目标,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则激励对
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锁。反之,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公司
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
行考核,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中上、合格四档。若激励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中上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为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根据《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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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所获当期可解锁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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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1、安诺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安诺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及分配、激励数量、股票
来源、资金来源、授予安排、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
生变化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安诺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
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安诺其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
励的主体资格;《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安诺其为实行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目前阶
段就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其将根据《股权激
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安诺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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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后,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法律障碍。
2、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锁程序
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安诺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安诺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等未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持有公司 5%以上股
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安诺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和《备忘录
3 号》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
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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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安诺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安诺其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后 12 个月为锁定期。锁定期
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即各个
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 30%、40%、30%
的限制性股票。这样的解锁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锁定期建立了严格
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
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安诺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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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安诺其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 2006 年 2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
定,安诺其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的权
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
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
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
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
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锁定期,是指可解锁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
可解锁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锁期为授予日至可解锁的期间;对于
可解锁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
待期的长度。可解锁日,是指可解锁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
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本财务顾问认为安诺其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
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真实、
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
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
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
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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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安诺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安诺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
率指标反映了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用以衡量公司盈利能力
的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本激励计划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
考核体系。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安诺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
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
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安诺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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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独立意见
4、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5、《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何志聪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 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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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