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2、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 赵茂成 鲁珊 张连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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