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2 20: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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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16-039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7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20 日-2016 年 7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络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绵州大道南段 327 号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徐士辉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27,035,24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36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27,017,048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36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2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候选人、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27,035,2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提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035,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反担保物进行调整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27,035,2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27,035,24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

式分别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表决结

果如下:

5.1.1 选举尹英遂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327,02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75%,当选有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4.95%。

5.1.2 选举徐士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327,01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44%,当选有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5.1.3 选举潘力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327,01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44%,当选有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5.1.4 选举靳建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327,01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44%,当选有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5.1.5 选举张启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327,01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44%,当选有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5.1.6 选举来红刚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327,01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44%,当选有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5.2.1 选举方建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327,02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75%,当选有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4.95%。

5.2.2 选举代明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327,01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44%,当选有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5.2.3 选举罗宏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327,01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44%,当选有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6、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

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6.1 选举李海燕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327,02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75%,当选有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4.95%。

6.2 选举肖渝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票327,017,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44%,当选有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公司当选的监事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

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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