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鉴于融资环境变化,公司获得的银行授信额度增加,结合公司财
务状况等因素,适当增加银行借款等债权融资,有利于高端精制活性
炭建设项目的推进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事项。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丽萍 范荣玉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