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科技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次推荐的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 3 名)
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本次推荐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同意此次 9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独立董事候选人 3 名)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和《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
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独立意见
综合考虑公司董事、监事的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等方面,并结合公司经营情
况,公司了确定第三届董事会和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的薪酬标准。我们认为关于公
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考核办法符合公司的经营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同意将该
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电光科技
(本页无正文,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绍春
吴凤陶
余海峰
2016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