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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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科技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次推荐的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 3 名)

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本次推荐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同意此次 9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独立董事候选人 3 名)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和《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

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独立意见

综合考虑公司董事、监事的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等方面,并结合公司经营情

况,公司了确定第三届董事会和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的薪酬标准。我们认为关于公

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考核办法符合公司的经营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同意将该

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电光科技

(本页无正文,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绍春

吴凤陶

余海峰

201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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