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名科技: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0 21: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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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并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

密,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沟通

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

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七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

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

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活动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八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九条 证券法务部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专职部门,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

访等具体事务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

第十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证券法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证券法

务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

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法务部负

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公司有关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实施接待管理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

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在没

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提前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

员赠送贵重礼品。

第十八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传真

等方式进行预先沟通,待公司同意后,由证券法务部对外来访问人员进行接待。

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投资者,公司一般不予以接待。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

或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参见附件),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

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

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

署。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

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

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

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特定对象预约调研、采访预约登记表》(参见附件)

并形成会议记录,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参见附件),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互动易网

站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在重

大事项或重大信息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公司

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特定对象预约调研、采访预约登记表》

附件二:《承诺书》(公司版)

附件三:《承诺书》(个人版)

附件四:《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一: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预约调研、采访预约登记表

来访时间 是否接待 是 否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类型 投资者 证券机构 媒体 其他

地点

来访者姓名 部门 职务 联系方式 备注

调研、采访日程

安排

调研采访内容

审核、批准:

年 月 日

提示:来访人需出示合法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相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否则

公司有权拒绝接待。

附件二:

承诺书(公司版)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

问询;

(二)本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

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

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

(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三:

承诺书(个人版)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

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

问询;

(二)本人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

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

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诺人: (签章)

日 期:

附件四:

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活动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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