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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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16-042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3 元。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

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3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联交所

投资者(沪股通)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税后现金股利

人民币 0.207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派发现金股利税前每股人民币 0.23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6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7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了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详见 2016 年 5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告(临 2016-030)。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26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

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 A 股 2,626,538,616 股为基数,

公司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A 股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3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 604,103,881.68 元(含

税)。本次现金股利分配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

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3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1)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2)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3)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

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 0.207 元人民币。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 0.207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

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3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6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26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57 号百视通大厦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0233

传真:021-33396636

电话:021-33396637(直线)

联系人:嵇绯绯、盛伟良、沈健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1 日

报备文件

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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