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为制定公司的发展
战略及公司重大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一、人员组成
委员会由至少 3 名委员组成,全部由公司董事担任,其中一名为主任委员作
为召集人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战略投资部,战略
投资部承办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免,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
同。任期届滿可连选连任。成员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必须向董事会提出书
面辞职报告后方可辞去。
二、工作职责
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组织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产品战略、技术与创新战略、
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2.组织研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结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研究国内外同行业
公司的发展动向,并可以就某课题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研究;
3.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向董事会提出有关体制改革、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方
面的意见和建议;
4.调查和分析有关重大战略与措施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和调整的
建议;
5.对公司职能部门拟定的有关长远规划、重大投资项目方案或战略性建议等
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6.审查公司对董事会投资决议的执行情况,根据情况向董事会提请调整投资
的建议;
7.每年年度董事会上汇报委员会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8.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议事规则
1.每年向董事会提供公司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报告。
2.委员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
3.定期会议主要就委员会职能内规定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出具书面
报告。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之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4.不定期会议就公司拟定的有关长远规划、重大投资项目方案或战略性建议
等评估审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
5.委员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决定事项,委员会每个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6.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且仅能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7.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8.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经手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妥善管理。委员不得擅自泄
露在职范围内知悉的属于公司机密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经费开支
1.委员会每年应有经费预算,经董事会审批后,从公司董事会经费预算中列
支。
2.委员会委员用于调研和会议的各项费用比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标准实报
实销;除此之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支付。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