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
审计与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的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董事会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
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和公司各项活动的合规性。
一、人员组成
委员会由至少 3 名委员组成,全部由公司董事担任,其中一名为主任委员作
为召集人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
审计部承办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免,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
同。委员任期届滿可连选连任。成员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必须向董事会提
出书面辞职报告后方可辞去。
二、工作职责
1.向董事会书面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督促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
3.向董事会提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进行评价;
4.指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工作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5.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内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在提交董事会前
进行复审;
6.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事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7.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8.在工作中发现的公司重大内控缺陷及时书面报告董事会;
9.按公司《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要求,在年报工作中勤勉履
职;
10.有权就某课题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研究;
11.每年年度董事会上汇报委员会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12.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规则
1.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就委员自身的工作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委员会至少每季度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于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召开
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通知应载明主要会议内容;
2.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指定主持人,委员不能出
席,可以委托也仅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会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决定事项,委员会每个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决议
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才可生效;
4.委员会每年应至少一次与会计师事务所举行会议(经理层应无代表在场),
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
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
的签字确认;
5.委员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对议定事项作出决议,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委员会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6.委员会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经手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妥善管理,不得对外泄
露在职范围内知悉的属于公司机密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7.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四、附则
1.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2.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3.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