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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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一、人员组成

委员会由至少 3 名委员组成,全部由公司董事担任,其中一名为主任委员作

为召集人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以上。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承办委员会交办

的任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免,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任期届滿可连选连

任。成员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必须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后方可辞去。

二、工作职责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位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适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6.对董事会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提出方案;

7.每年年度董事会上汇报委员会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8.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议事规则

1.委员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

2.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

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

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之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3.委员会会议主要就委员会职能内规定的事项进行讨论,会议通过的议案及

表决结果,应向董事会出具书面报告。

4.委员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决定事项,委员会每个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不定期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5.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且仅能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6.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7.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8.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9.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经手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妥善管理。委员不得擅自泄

露在职范围内知悉的属于公司机密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经费开支

1.委员会每年应有经费预算,经董事会审批后,从公司董事会经费预算中列

支。

2.委员会委员用于调研和会议的各项费用比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标准实报

实销;除此之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支付。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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