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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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议事程序,确保独立董事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尚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二)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能缺席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独立董事要事先协商,以免出现

全体独立董事缺席的情况。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

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

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九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

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察。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的解释

权属董事会。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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