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敏感信息部门人员及其配偶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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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敏感信息部门人员及其配

偶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敏感信息部门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业务指引》、《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规定》要求,现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敏感信息部门人员应勤勉履职,熟知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照《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规定》、《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规范自身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敏感信息部门人员及其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 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职)。董事

会秘书负责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及时作出能否

买卖的通知。当事人在未接到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通知前,一律不得进行买卖。

买卖后 1 个交易日内须将买卖信息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凡未履行买卖审核程序

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均属违规买卖,处罚如下:

(一)买卖行为发生在不属于窗口期、敏感期期间

1.买卖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给公司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给予当事人处以每单成交额 30%的罚款;

2.买卖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给公司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给予当事人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以每单成交额 30%的罚

款;

3.买卖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给予当事人免职处分,并向当事人追偿公司经济损失两倍

的赔偿。

(二)买卖行为发生在窗口期、敏感期期内的

1.凡窗口期、敏感期期间发生违规买卖行为,公司给予当事人免职处分;并

处以当事人按每单成交额 50%的罚款;

2.买卖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除向当事人追偿公司所受经济

损失三倍的赔偿外,构成犯罪的将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敏感信息部门人员及其配偶

在接到董事会秘书审核并书面确认不允许执行该买卖股票计划的通知后仍自行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公司除给予当事人免职处分外,还将按未履行买卖审批

程序条款处罚。

五、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公司敏感

信息部门人员及其配偶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违规者相关责任。

六、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的“窗口期、敏感期”是指: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本办法所称的敏感信息部门人员为公司所有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

信息披露联络人。

七、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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