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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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明确公司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按上市公司监管规

则相关要求,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监

督委员会工作条例》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积极安排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安徽省

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

训。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公司指定的联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积极联系,加强

与公司管理层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时应要求公司管

理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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