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披露
工作中的职责,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的要求,
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
度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公司独立董事应切实履行独立履
职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加强联系,
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要求公司管理层为其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听
取公司管理层全面汇报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当独立
董事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存有疑议时,应要求公司管理层及
时解答或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同时,独立董事应要求公司尽力安排进行实地考
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第五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要求公
司财务负责人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认真审阅。独立
董事应按确定的审计计划切实关注年报审计的进程。
第六条 在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独立董事至少应与年度审
计会计师举行一次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并
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审核后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当独立董事对
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时,应当陈述理
由和发表独立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