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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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

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

(三)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含子公司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

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

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7)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董事。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自然人。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在履行第(一)项程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

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若交易涉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的,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外,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

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

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商业

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

准。公司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

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四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

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

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

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

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

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

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

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5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等关联交

易应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

东在股东大会对该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一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一条的规

定。已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一条规定。已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第八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所列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以相关标的

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规定。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

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

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四)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

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

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

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在执行过程

中,其实际交易金额未超过预计数额或其协议主要条款(如定价依据、成交价格

或付款方式等)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可免予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

项的规定履行及时披露及相关义务,但应当在披露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关联交

易的执行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并与第二十二条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

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数额或协议主要条款(如定价依据、成交价格或付

款方式等)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要求,重新预计当年全

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并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相

关规定执行,同时说明超过预计数额或者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

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

条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

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关联交易信息。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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