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
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监管要
求,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资产或其他法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
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投资或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提供财务资助等。
1.3 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围绕可持续发展与增强公司
竞争能力,合理配置资源;对外投资不得影响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对外
投资使用的资金以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为主,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
金。
1.4 公司对外投资业务涉及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按照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要求履行决策、审批、
信息披露程序,同时投资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1.5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视同本公司
对外投资,须按本管理制度要求在本公司履行审批程序,控股子公司未经批准不
得进行任何对外投资活动。
2.职责分工与审批权限
2.1 职责分工
2.1.1 公司战略投资部为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投资项目的开
发、调研、跟踪,并向公司投资决策小组报告,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
和风险评估;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收集、汇总与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必要时编制
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负责相关资料的提交、报批、存档。
2.1.2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可行性
分析,向战略投资部提供相关分析材料,协助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负责实时监
管对外投资资产,编制对外投资业务台账。
2.1.3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跟踪监督项目投资期间的
投资进展、资金安全,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负责投资后的效益分析,编制对外投
资分析报告,按季度向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长报告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
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并提交战略投资部、审计部备查。
2.1.4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的审核,负责投资证明
或其他有效凭证的审查,必要时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总
裁)汇报。
2.1.5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业务的日常监督,必要时对投资项目进行尽
职调查,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总裁)、董事长汇报;负责按月对投资项目资金使
用情况及台账进行核查、监督,按季度向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提交审核报告。
2.2 审批权限
按照《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的审核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3.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3.1 公司对外投资应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利
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
性分析论证,聘请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 评
估。
3.1.1 对外投资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
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
记录在登记簿内,并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3.1.2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
资规模。
3.1.3 公司委托理财只选择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
提供担保。
3.2 公司董事会指派财务负责人跟踪投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当对外
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风险,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
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
时间向总经理(总裁)和董事长报告,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
3.3 公司除按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披露对外投资情况外,还将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内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损益情况及风险控制状况。
3.4 公司对外投资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3.5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总裁)批准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奖惩办法,对投
资业务取得突出成绩的团队或个人可以实施奖励;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
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
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附则
4.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而发生冲
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4.2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