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讯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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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

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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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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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

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

东参加。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者论坛

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

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

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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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

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

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应平等对待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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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

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

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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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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