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修改<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授权,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及
募集资金金额、用途进行调整,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予以体现,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等相关事项。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2005]120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为山
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系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符合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秦 华 秦书尧 王全宁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