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一)实施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
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留住人才吸
引人才,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
的情形;
(四)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上述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田田云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
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田
田云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讨论,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
事前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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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项交易没有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控股经销商通过农泰金融平台借款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控股经销商通过农泰金
融平台借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讨论,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融资事项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
价格参考市场利率水平;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
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全体股东是平等的,未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控股
经销商通过农泰金融平台借款的议案》。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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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叔宝 刘成敏 孔祥云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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