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〇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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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诺普信农化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的标准,并经董事会确认、
监事会核实。参加人员总人数不超过65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
况确定。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本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26,880
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和大股东借款支持。员工持股计划中不超过8,960
万元为员工自有资金,不超过17,920万元为控股股东卢柏强先生或深圳市融信南
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南方”)提供的借款支持。
5、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参与认购股票配股及其
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进行
管理,并全额认购集合资金信托中的劣后级份额。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上限为
53,760万份,每份份额为1.00元,按照1: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不超过26,880万份由银行认购;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劣后级份
额不超过26,880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诺普信股份
股票、固定收益类产品和现金类产品。
6、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所持份额在最后一笔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
划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赎回;满12个月以后,分期赎回其所持有份额,其中锁定
期满12个月以后,可赎回其所持份额的50%;满24个月以后,可赎回其所持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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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50%;若赎回份额比例当年未赎回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赎回。
7、根据公司2016年7月19日收盘价10.97元/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
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为4,900.64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约为5.30%。
公司截止目前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1,021.12万股,占公司现有
股本总额约为1.10%。 包括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上述测算,累计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5921.76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约为6.40%,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最
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数量和均价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和均价
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8、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
票数之和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通过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本
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
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9、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参
与认购股票配股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
购买。
10、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方可实施。
11、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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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 6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 6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持有人情况 ................ 6
四、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及股票来源 ........................... 7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 8
六、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 9
七、员工持股计划考核与奖励收益的分配 ............................ 9
八、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9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 10
十、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 13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 15
十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 16
十三、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
计提及支付方式 ................................................. 18
十四、 公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19
十五、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程序 ..................................... 20
十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 21
十七、其他重要事项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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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简称 释义
诺普信、公司、本公司 指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 指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股计划、本计划
指《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草案)》
持有人 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 指诺普信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和《公司章程》里规定的其他人员
诺普信股票、公司股票 指诺普信普通股股票,即诺普信 A 股普通股股票
指诺普信员工半年度及年度绩效考核评级,结果分为A、
271绩效考核
B、C三类,各类占比分别为20%、70%、10%
标的股票 指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和持有的诺普信股票
管理人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委托人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
托管人 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指《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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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制订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
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自担风险。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
签订劳动合同。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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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含下属子公司);
3、公司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含下属子公司)。
以上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三)持有人情况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共计不超过650人,购买标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公司现有股本的10%。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人
员的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出资额 大股东借款 占持股计划的
序号 持有人 合计
(万元) (万元) 比例(%)
1 高焕森 300 600 900 3.35%
2 王时豪 100 200 300 1.12%
3 李广泽 300 600 900 3.35%
4 李谱超 25 50 75 0.28%
其他员工(不超
5 8,235 16,470 24,705 91.91%
过 646 人)
合计 8,960 17,920 26,880 100%
注:参与对象的最终出资额以其实际出资为准。
四、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及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大股东借款支
持。本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26,880万元,份额上限为26,880万份,
每份份额为1.00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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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参与认购股票配股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完成诺普信股票的购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及通过二级市场自
行购买的股份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1、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集合资金信托中的劣后级份额。集合资金信托
份额上限为53,760万份,每份份额为1.00元,按照1: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劣
后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不超过26,880万份由银行认购;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
购劣后级份额不超过26,880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
诺普信股份股票、固定收益类产品和现金类产品。
2、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
票数之和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通过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本
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
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数
量和均价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和均价以实际执行情况为
准。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预计不超过4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
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
前终止或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和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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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集合资金信托的锁定期。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
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算。
六、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所持份额在最后一笔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
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赎回;满12个月以后,分期赎回其所持有份额,其中锁定期
满12个月以后,可赎回其所持份额的50%;满24个月以后,可赎回其所持份额的
50%;若赎回份额比例当年未赎回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赎回。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通知集合资金信
托的管理人,管理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管理费、利
息、税费等费用后,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计划第七条考核办法规
定进行分配。
若集合资金信托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集合资金信托资产依照本计
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
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七、员工持股计划考核与奖励收益的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将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相关年度“目标达成情况”及“271绩效考核”结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分
配收益挂钩,具体考核及分配办法由公司管理层另行制定。
八、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本员
工持股计划原则上按照下述方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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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公开发行股票
若本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员工持股计划可依法公平参与认
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配股
若本公司通过配股方式融资,员工持股计划可按照其所持有股票对应的配股
数量依法参与配股。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若本公司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融资,员工持股计划可依法参与认购
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2、公司董事会在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
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
宜。
3、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二)持有人会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
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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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
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
2、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
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其他职权。
(三)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
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均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计划以及《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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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
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持有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一日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三分之一(不含)以上份额的持有人、三分之一(不含)以上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五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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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管理委员会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网络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 资产管理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计划的资产管理机 构,根
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
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 划
的财产安全。
十、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一)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持有人会议应有过半数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
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义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
负责主持。
2、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三分之一(不含)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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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3、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20%(不含)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
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
会提交。
4、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1)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2)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4)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需要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公司配股;
(5)出现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需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5、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联系人和联系方
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持有人以其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1单位计划份额具有1票表
决权,持有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持有人会议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可采取填写
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持有人会议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持有
人签字。
3、持有人对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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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外,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每项决议应当经出席
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不含)以上表决通过。
6、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2名持有人负责计票和监票。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当
场宣布表决结果,且持有人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
7、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5名持有人组成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为:
(一)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1、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首次
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为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
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一天截止。
2、单独或合计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 10%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管
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一。管理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 10%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
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二)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1、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候
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每1元出资为1计划份
额,每1计划份额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1票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推选2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
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管理委
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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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
(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集合资金信托所持资产已全部变现时,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
前终止或延长。
(三)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
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质押、担保、偿还
债务。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
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自筹资金认购成本与份额对应的
累计净值二者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下属子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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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人因考核不合格被辞退的。
4、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自筹资金认购成本强制转让给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合适的人选则由
大股东受让:
(1)持有人经过辞职审批程序辞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岗位、职位变动未能完成工作目标的。
5、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
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
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
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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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8、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
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9、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10、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
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本计划第七条规定,参照持有人所持份额、相关
年度“271绩效考核”结果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十三、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
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一)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1、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选任。
2、本公司委托中航信托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前,公
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文件。
(二) 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1、资金信托名称:中航信托天启(2016)XX号集合资金信托
2、类型:集合资金信托
3、委托人:
优先级委托人:持有天启(2016)XX号员工持股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委托人;
劣后级委托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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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管理期限:42 个月。
7、目标规模:本集合资金信托上限为 53,760 万份,优先级份额规模上限为
26,880 万份,次级份额的规模上限为 26,880 万份。(以最终签署备案的资产管
理协议为准);
8、收益分配:本集合资金信托在期满时,委托资产在扣除管理费、保管费
等相关费用后,向份额持有人分配本金和收益;
(三) 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信托报酬:管理人和委托人协商后确定
4、托管费:本集合资金信托的年托管费托管人和委托人协商后确定
5、业绩报酬:本集合资金信托不收取业绩报酬
十四、 公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出现该协议中
禁止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
照其自筹资金认购成本与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二者孰低的原则,由其他持有人出
资赎回;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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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并遵循本计划考核条件享有本计划
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的表决权,员工持股计划放弃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计划的投资风险;
(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内,持有人不得转让所持有本计划的份额;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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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本员工持股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3、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
协议等。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
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5、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不含)以上通过后,
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
要条款。
7、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十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本员工持股计划审批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
关具体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3、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进行审议;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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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
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
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3、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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