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9 证券简称:泰胜风能 公告编号:2016—041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人变更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柳志
成、黄京明、朱守国、夏权光、张锦楠、张福林、林寿桐七人组成的一致行动
人团队(以下简称“原七人团队”),原七人团队成员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签署
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同时,柳志成、
黄京明、夏权光、张锦楠、张福林五人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上述协
议签署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由柳志成、黄京明、夏权光、张锦楠、张福
林五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团队。现就该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和履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原七人团队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并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相关
披露。2013 年 10 月 19 日,原七人团队于首次公开发行期间所签署的《一致行
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其后,原七人团队每年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有
效期均为一年。正在履行中的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由原七人团队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签署,有效期至 2016 年 10 月 18 日。该协议主要约定了原七人团队各
成员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或在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权时
应保持一致意见,不滥用自身控制地位;并对各成员股票转让行为及对所持股
票设定权益负担的行为进行了限制。详情请参见 2015 年 10 月 22 日披露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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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柳志成等七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
公告》(2015-078)。
截止双方签署《解除协议》前,原七人团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各方在管
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议中对各项议案
的表决均保持一致,均做出了相同的表决意见,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
形。
截止双方签署《解除协议》前,原七人团队持有公司股份及在公司任职情
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任职情况
1 柳志成 58,158,622 7.95 董事长
2 黄京明 55,146,456 7.54 副董事长、总经理
3 朱守国 29,413,882 4.02 无任职
4 夏权光 31,413,882 4.29 董事
5 张锦楠 23,845,762 3.26 董事、副总经理
6 张福林 18,954,972 2.59 董事、副总经理
7 林寿桐 20,280,642 2.77 无任职
合计 -- 237,214,218 32.42 --
注:
1、柳志成先生持有质押股份 10,190,000 股,黄京明先生持有质押股份
10,190,000 股,夏权光先生持有质押股份 9,000,000 股;
2、除上表所列示的股份外,柳志成先生通过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3,200,000 股,黄京明先生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3,030,000
股,朱守国先生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0 股,夏权
光先生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0 股,张锦楠先生通
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0 股,张福林先生通过公司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2,657,200 股,林寿桐先生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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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变更情况
考虑到原七人团队成员朱守国先生、林寿桐先生的年龄及身体因素,且二
人已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对公司生产经营施加任何影响,原七人团队对
原一致行动关系进行了变更,如下:
1、原七人团队成员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签署了《解除协议》,协议主要约
定:协议七方一致确认 2015 年 10 月 19 日签订的原《一致行动人协议》已解除,
基于该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不再由协议七方享有或承担。
2、柳志成、黄京明、夏权光、张锦楠、张福林五人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
人协议》,组成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团队。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五方应当在公司每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前,对该次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审议事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投票;如若协议五方
未能或者经过协商仍然无法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
则各方一致同意:无条件依据柳志成先生所持意见,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审议事项进行投票;或由乙、丙、丁、戊方四方不作投票指示而委托柳志成先
生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
(2)协议五方应当共同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提案,每一方均不会
单独或联合他人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未经过协议五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
致意见的提案。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或者达成相关书面协议,
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非限售流通股股票,或者委托
任何其他第三方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设定股
权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权益负担。协议各方实施上述行为后应于次日前向公司提
交书面告知函及其他各方书面同意材料或者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证券法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19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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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对于任何一
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义务的,其他各方均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本次《解除协议》及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为柳志成、黄京明、夏权光、张锦楠、张福林五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团队。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五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任职情况
1 柳志成 58,158,622 7.95 董事长
2 黄京明 55,146,456 7.54 副董事长、总经理
3 夏权光 31,413,882 4.29 董事
4 张锦楠 23,845,762 3.26 董事、副总经理
5 张福林 18,954,972 2.59 董事、副总经理
合计 -- 187,519,694 25.63 --
注:
1、柳志成先生持有质押股份 10,190,000 股,黄京明先生持有质押股份
10,190,000 股,夏权光先生持有质押股份 9,000,000 股;
2、除上表所列示的股份外,柳志成先生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公司股份 3,200,000 股,黄京明先生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3,030,000 股,夏权光先生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0
股,张锦楠先生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0 股,张福
林先生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2,657,200 股。
四、 其他说明
1、原七人团队以协议方式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柳志成、黄京明、夏权光、
张锦楠、张福林五人以协议方式重新确认一致行动关系,均为协议各方真实的
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违反各自在签署《协议书》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各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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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承诺的情形。
2、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后,朱守国先生、林寿桐先生基于一致行动关系及实
际控制人身份而做出的相关承诺一并解除,对该两方以往的其他约定和承诺不
构成解除或变更。
3、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产生不利影响。
五、律师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
1、本次原七名一致行动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及柳志成、
黄京明、夏权光、张锦楠、张福林等五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不违反《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原七名一致行动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及柳志成、黄
京明、夏权光、张锦楠、张福林等五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生效后,公
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柳志成、黄京明、夏权光、张锦楠、张福林五人组成的一
致行动人团队。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0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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