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6 证券简称:爱施德 公告编号:2016-065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69 号文核准,深圳市爱施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施德”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41,350,000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9.664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99,606,4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6,916,730.5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92,689,669.49
元。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并出具中证天通(2016)
证验字第 10006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爱施德连
同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爱施德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专户账号为 697435685,截止 2016 年 7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395,612,304.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爱施德支付剩余发行费用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爱施德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三、爱施德与民生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四、招商证券作为爱施德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
规定以及爱施德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爱施德和民生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爱施德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爱施德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国振、陈佳可以在民生银行工
作日期间随时凭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到民生银行查询、复印爱施德专户的资料;民
生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账户交易明细、余
额或账务进出情况)。
六、民生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爱施德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
民生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爱施德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以较
低者为准)的,民生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八、招商证券有权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
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民生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爱施德有权或者招
商证券有权要求爱施德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爱施德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
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爱施
德、民生银行、招商证券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
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协议自爱施德、民生银行、招商证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