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16-036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按照董事会六届七次会议关于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委托
贷款的有关决议(详细情况见 2016 年 4 月 3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的《国风塑业董事会六届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根据国
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关政策,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申请获得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委托贷款人民币 15,000 万元用
于公司新型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建设,并于近日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
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贷款概述
公司新型高分子膜材料项目申报入选国家第四批专项建设基金
项目,根据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关政策,公司申请国家专项建设
基金项目委托贷款人民币 15,000 万元用于公司新型高分子膜材料项
目建设。2016 年 7 月 18 日,公司与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
称合肥城投)、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开行)签订《国
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合肥城投委托国开行向我公
司提供委托贷款 15,000 万元,用于我公司新型高分子膜材料项目。
该委托贷款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18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5 日止,委托
贷款年利率 1.2%。
上述有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六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合
肥城投、国开行无关联关系。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该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 71 号华亿科学园 B1 座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注册资本:247,900 万元
经营范围:城市建设项目开发和经营,房地产综合开发,对项目
和企业进行投资,参股和收购,物资贸易(国家限制和许可证的除外),
房屋租赁。
股东情况: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股 27.39%,合肥市建设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2.6%。
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无关联关系。
2、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注册资本:42,124,836.54 万元
经营范围:吸收除居民储蓄存款之外的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
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股东情况:财政部持股 51.3%,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48.7%。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各方:
甲方: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2、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 15,000 万元。
3、委托贷款用途:委托贷款仅限用于甲方指定的安徽省合肥市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型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并用于补充项目
资本金。
4、委托贷款期限:委托贷款期限从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借款提
款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借款还本日止,即从 2016 年 7 月
18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25 日止,共计 10 年 160 天。
5、委托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固定利率,在本合同有
效期内利率不作调整,利息自 2016 年 7 月 18 日起计算。2016 年 7
月 18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5 日,甲方每年按照年利率 1.2%收取利息。
6、委托贷款的管理、监督和回收: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管理委托贷款,监督委托贷款的使用,并收回贷款本息。
7、委托贷款风险责任: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到期本息不能收
回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
8、还款:丙方应按下列计划向乙方偿还委托贷款本金:
2025 年 12 月 25 日 7500 万元;2026 年 12 月 25 日 7500 万元。
9、税收和费用:甲方、乙方与丙方一致同意,丙方支付本合同
项下的各项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证
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均未包含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约利息总额的
7.5%)。因此,丙方在支付上述金额的同时,甲方将另外计收相应的
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10、争议的解决:甲方、乙方、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由三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在合同签订地或乙方住所地人民
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10、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
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委托贷款已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到账。该委托贷款是公司获
得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为公司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资金支持,
为公司未来几年在新型高分子膜材料项目的建设与发展方面提供了
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促进公司产业转型升级。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六届七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与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的《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