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规定,我们作为兰州海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
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经我们核查,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
并累积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经我们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对全资子公司担
保额为 17,579.1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91%。上述担保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除此外,公司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其他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违规担
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 赵荣春 万红波 白东
2016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