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9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7 月 2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19 日-2016 年 7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9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九路 69 号公司行政楼 4 楼
电教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70,484,64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4.21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67,410,04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1.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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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74,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65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9,161,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04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6,086,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68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74,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651%。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联股东陈新安、许宜伟、沈书艳回避表决。
1.1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 69,5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2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 69,5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3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结果:同意 69,5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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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69,5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5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69,5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 69,5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7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 69,5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8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条件及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 69,5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9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 69,5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0 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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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9,5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1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 69,5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2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 69,5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3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69,5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股东
陈新安、许宜伟、沈书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9,5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关联股东陈新安、许宜伟、沈书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9,5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16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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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邹晓冬、韩美云;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
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上海市
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