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 2016-041 号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本次涉诉金额:9,800 万元人民币,累计金额 1.96 亿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提起
诉讼。2016 年 7 月 19 日,唐山中院受理了本案件并向公司出具了《案件受理通
知书》。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连明
住所:河北省唐山南堡开发区
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茂生
住所: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人民东路 33 号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2、诉讼事由
201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
海五彩碱业”,公司持股比例为 51%)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作为
牵头人的银团(以下简称“银团”)签订《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年产 110 万吨
纯碱项目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银团贷款合同》”),约定银团向青海五彩
碱业提供项目贷款,贷款总金额为 14 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 6 年,期间根据合
同约定每半年归还部分本金,截至本公告日,上述银团贷款余额为 5.98 亿元;
公司为青海五彩碱业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银团签订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同日,五彩矿业与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五彩矿业以其持有的
青海五彩碱业 49%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反担保总金额不超过
7 亿元人民币,该反担保所涉股权已于 2012 年 1 月 9 日在海西州大柴旦工商行
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
2016 年 6 月 30 日,因青海五彩碱业现金流紧张,无力偿还 2016 年 6 月 30
日到期的 2 亿元贷款。2016 年 7 月 1 日,银团向公司发送了《履行担保责任通
知书》,要求公司履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清偿上
述债务。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向银团偿还了青海五彩碱业的贷款 2 亿元人民
币。当日,银团向公司发送了《履行担保责任的确认函》,银团确认已在指定账
户收到公司为履行保证责任代青海五彩碱业清偿的人民币 2 亿元,公司履行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了保证责任。
根据《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五彩矿业应于公司履行完保证责任时即应开始
履行其反担保责任。截至目前,五彩矿业未按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
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向唐山中院提起诉讼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3、诉讼请求
(1)判令五彩矿业向公司承担 9,800 万元人民币的反担保责任。
(2)判令对五彩矿业持有的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 49%股权予以拍卖或变卖,
原告对上述拍卖或变卖的股权价款在 9,800 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权。
(3)判令五彩矿业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除上述诉讼外,2016 年 1 月 4 日,因青海五彩碱业现金流紧张,无力偿还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的 2 亿元银团贷款,公司履行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的义务,承担了保证责任。五彩矿业未按约定履行反担保责任。公司已向唐
山中院起诉五彩矿业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涉诉金额 9,800 万元。唐山中
院已受理该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因青海五彩碱业保证合同纠纷累计涉诉金额为 1.96 亿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目前上述诉讼对公司资金流动性
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为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青海
五彩碱业进行追偿,按照公司与五彩矿业的有关约定,积极采取进一步措施要求
其承担相应的反担保责任。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