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19(A 股) 900910(B 股)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 股) 海立 B 股(B 股) 编号:临 2016-032
债券代码:122230 债券简称:12 沪海立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80 元
居民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
A股 0.080 元
(暂不扣税)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
0.072 元
者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12175 美元
B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12175 美元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10958 美元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26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29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7 月 26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27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8 月 8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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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se.com.cn)刊登。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6-027。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2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和截止 2016
年 7 月 2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7 月 26 日)。
3、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份总数 866,310,65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发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B 股股东每股发现金红
利 0.012175 美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69,304,852.40 元(含税),剩余
105,149,659.72 元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 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
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人民币 0.080 元发放现金红利,待个人转让
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放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
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0 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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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2 元。
(5)对于持有公司 B 股的股东,按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
日 2016 年 6 月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6.5708)
折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12175 美元(含税)。持有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
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6)其中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0958 美
元。
(7)其中 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0.012175 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待个人转让
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8)其中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
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012175 美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26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29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7 月 26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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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27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8 月 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2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和截止 2016 年 7 月 29 日下
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7 月 26 日)。
五、分配实施办法
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浦东金桥宁桥路 888 号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58547618
传 真: (021)50326959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1 日
报备文件: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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