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天地A:关于所属企业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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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 A 公告编号:2016-056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企业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情况概述

公司所属企业—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创混凝土

分公司(以下简称“宝创分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三围鸿琛堆

放场(以下简称“鸿琛堆放场”)于 2012 年 6 月签署《协议书》,约

定宝创分公司租赁鸿琛堆放场的指定场地用于经营商品混凝土搅拌

站及堆放建筑材料(沙、石等)。租赁期限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现由于上述租赁场地被列入政府土地整备项目

范围内,需拆除场地内地上建筑物、构筑(附属)物等。近日,宝创

分公司、鸿琛堆放场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

乡街道办”)就场地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附属)物等的补偿事宜

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并经所在地政府部门审批通过。

本次拆迁补偿系政府土地整备的需要,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拆迁物的基本情况

(一)需拆除场地内所属地上建筑物面积 3,538.51 平方米,构筑

物(附属物)100 处,苗木、果树 34 棵。

(二)宝创分公司与鸿琛堆放场确认上述被拆迁物属于没有被查

封、抵押或其他限制产权处置的情形的权利状况。

(三)经三方协商一致,需拆除场地内地上建筑物、构筑(附属)

物设立的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关系和经济纠纷,由宝创分公司与鸿

琛堆放场自行与其承租方解决,与西乡街道办无关。

三、《拆迁补偿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二)补偿内容:西乡街道办委托深圳市国潼联土地房地产评估

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征地拆迁及土地整备指挥部相关会

议精神,并参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

人民政府令第 248 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深府【2004】102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拆迁物进行评估,

共计直接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11,655,008 元(人民币:壹仟壹佰陆拾伍

万伍仟零捌元整)。其中:永久性建筑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4,627,092

元(人民币:肆佰陆拾贰万柒仟零玖拾贰元整),临时性建筑物补偿

金额为人民币 479,607 元(人民币:肆拾柒万玖仟陆佰零柒元整),

构筑(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3,701,545 元(人民币:叁佰柒拾

万零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整),室内装修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330,163 元

(人民币:叁拾叁万零壹佰陆拾三元整),苗木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17,170 元(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柒拾元整),临时安置补偿金额为人

民币 208,697 元(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仟陆佰玖拾柒元整),停产停

业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417,390 元(人民币:肆拾壹万柒仟叁佰玖拾元

整),设备及杂物搬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277,792 元(人民币:贰拾

柒万柒仟柒佰玖拾贰元整),经营设备(含生产线)补偿金额为人民

币 1,595,552 元(人民币:壹佰伍拾玖万伍仟伍佰伍拾贰元整)。

另外根据《宝安区征(收)地拆迁补偿工作程序》深宝府办【2010】

41 号)有关奖励措施的规定,西乡街道办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

宝创分公司与鸿琛堆放场直接补偿金额 5%的奖励。经核算,奖励费

用为人民币 582,750 元(人民币:伍拾捌万贰仟柒佰伍拾元)。

以上直接补偿费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 12,237,758 元(人民币:壹

仟贰佰贰拾叁万柒仟柒佰伍拾捌元)。

以上补偿款经宝创分公司与鸿琛堆放场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宝创

分公司人民币 6,423,554 元(人民币:陆佰肆拾贰万叁仟伍佰伍拾肆

元),鸿琛堆放场人民币 5,814,204 元(人民币:伍佰捌拾壹万肆仟贰

佰零肆元)的比例进行分配。

因宝创分公司尚欠鸿琛堆放场租金及管理费共计人民币 723,900

元(人民币:柒拾贰万叁仟玖佰元)未还,宝创分公司同意在上述应

得的补偿款中直接扣除人民币 723,900 元(人民币:柒拾贰万叁仟玖

佰元)用于偿还拖欠鸿琛堆放场的租金及管理费,至此,宝创分公司

与鸿琛堆放场确认租金及管理费已结清。扣除之后,宝创分公司应收

补偿款为人民币 5,699,654 元(人民币:伍佰陆拾玖万玖仟陆佰伍拾

肆元)。

(三)付款方式

1、自《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西乡街道

办向宝创分公司支付补偿款的 50%,即人民币 2,849,827 元(人民币:

贰佰捌拾肆万玖仟捌佰贰拾柒元);

2、在收到第一笔 50%补偿金后,宝创分公司与鸿琛堆放场应及

时解除被拆迁物上设立的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关系以及解决所有经

济纠纷,并完成人员、设备等搬迁清场工作,将场地移交西乡街道办,

西乡街道办在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 50%补偿款,即人

民币 2,849,827 元(人民币:贰佰捌拾肆万玖仟捌佰贰拾柒元)支付

给宝创分公司。

(四)协议其他内容

1、宝创分公司、鸿琛堆放场须于 2016 年 7 月 30 日之前,完成

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附属)物等的清场工作,并将其移交给

西乡街道办。逾期搬迁移交的,每逾期一日,按《拆迁补偿协议书》

总补偿款的千分之三的标准向西乡街道办支付逾期搬迁违约金至移

交之日止。逾期违约金可由西乡街道办直接在未付的补偿金中予以扣

除。逾期 5 日不搬迁,视为宝创分公司与鸿琛堆放场已腾空搬迁《拆

迁补偿协议书》地块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附属)物,并同意由西

乡街道办自行拆除,如造成损失的,由宝创分公司与鸿琛堆放场自行

承担。

2、宝创分公司、鸿琛堆放场承诺已解除地块范围内的建筑物、

构筑(附属)物上设立的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关系并解决了所有经

济纠纷。若在通知时间内未能处理完毕,西乡街道办可自行处理,因

此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宝创分公司、鸿琛堆放场追偿,并有权在未付

的补偿金中予以扣除。

3、因地块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附属)物等存在查封、抵押、

转让而产生权属争议纠纷的,由宝创分公司、鸿琛堆放场承担全部责

任,因此造成西乡街道办的损失,其有权要求宝创分公司、鸿琛堆放

场予以赔偿。

4、宝创分公司、鸿琛堆放场不得在地块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

(附属)物设立新的抵押、出租、买卖、赠与或进行其他处分行为,

否则,由宝创分公司、鸿琛堆放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

成西乡街道办的损失,其有权要求宝创分公司、鸿琛堆放场予以赔偿。

四、本次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书》对公司的影响

预计宝创分公司收到的拆迁补偿款能完全弥补因拆迁所造成的

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不可移动生产设备等的损失,不会对当期的

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拆迁补偿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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