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20 17: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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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核查意见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万

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目前的股本状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51 号)核准,2015 年 6 月,新元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7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667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64 号)同意,2015 年 6 月 11 日,

新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 1,667 万股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

2016 年 4 月 7 日,新元科技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总股本 6,667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 元(含

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股本 3,333.50

万股,转增后总股本增加至 10,000.50 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0,000.50 万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为 93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30%;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新增可上

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493.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3%。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各项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如下:

1、公司自然人股东潘帮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5 年 12 月

31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

承诺涉及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自上述承诺

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苏州思科华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疆智泉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芜湖润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二)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形。

(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也不存

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新元科技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5 日(星期一)。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93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30%;

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新增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493.5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93%。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 4 名,其中法人股东 3 名,自

然人股东 1 名。

(四)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 限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苏州思科华泽创业投资中心

1 3,750,000 3,750,000 2,610,000 备注 1

(有限合伙)

2 芜湖润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75,000 1,875,000 - 备注 2

3 新疆智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875,000 1,875,000 1,875,000

4 潘帮南 1,800,000 1,800,000 450,000 备注 3

合计 9,300,000 9,300,000 4,935,000

备注 1:股东苏州思科华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3,750,000 股,其

中 114 万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备注 2: 股东芜湖润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875,000 股,其中 1,875,000 股

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备注 3:股东潘帮南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股份 1,800,000 股,在公司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即 450,000 股。故其本次实

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 450,000 股。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元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新元科技本次限售

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

则的要求;新元科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新元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焱 陈志宏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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