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股份:合资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合资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经公司八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资公司财务资助”,是指山东胜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

资产等方式向公司与第三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或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

(四)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如支付预付款比例

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

业一般水平。

第三条 公司向控股的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该合资公

司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出资到位。

第四条 公司向参股的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合资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并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其中下列情形须经股东

1

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连续十二个月公司累计对外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对外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财务资助;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对股东非

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合资公司除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银行利息外,公司另向合资公司收取 1%/年

的融资成本费。

公司为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合资公司的其他股东中

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

关联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

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为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原则应签署书面协议。

第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2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

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

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第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

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等

冲突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修订稿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合资公司财务资助管

理办法》作废。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3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胜利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