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合资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经公司八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资公司财务资助”,是指山东胜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
资产等方式向公司与第三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或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
(四)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如支付预付款比例
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
业一般水平。
第三条 公司向控股的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该合资公
司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出资到位。
第四条 公司向参股的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合资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并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其中下列情形须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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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连续十二个月公司累计对外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对外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财务资助;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对股东非
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合资公司除按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银行利息外,公司另向合资公司收取 1%/年
的融资成本费。
公司为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合资公司的其他股东中
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
关联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
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为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原则应签署书面协议。
第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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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
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
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第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
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等
冲突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修订稿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合资公司财务资助管
理办法》作废。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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