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鼎设计: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0 16: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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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2016年7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

的事项。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

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

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安排独立

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

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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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

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

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

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

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

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

因。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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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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