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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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6-058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大港股份有

限公司向王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946 号)文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9,039,836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于 2016 年 5 月根据发行方案募集配套资金,实际

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 76,25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4.00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 1,067,5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26,009,750.00 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 1,041,490,250.00 元。2016 年 5 月 30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 XYZH(2016)NJA10168 号《验

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其中部分配套募集资金用于江苏艾科半导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艾科半导体”)测试产能扩充项目,上述项目实施主体为艾科半

导体和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旻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旻艾”)。公

司第六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艾科半导体增资

的议案》,本次配套融资募集资金净额 69,000 万元用于增资艾科半导体,其中

39,000 万元用于艾科半导体镇江市集成电路产业园建设项目,30,000 万元投资

于上海旻艾,用于上海集成电路测试研发中心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

司、艾科半导体、上海旻艾、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镇江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甲方: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艾科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上海旻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戊方”)

一、丙方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501014100450509 。在本协议生效后 3 日内,甲方通过乙方将原存放于

账号为 70390188000113271(江苏银行大港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人民币

叁亿元整(300,000,000.00 元)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汇入上述专户中,

该专户仅用于上海集成电路测试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__年__

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丁、戊五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戊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财务顾

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戊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乙、丙三方授权戊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范茂洋、马秀华可以随

时到丁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丁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合法的身份证明;戊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丁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和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戊方。

六、甲方、乙方或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甲方、

乙方或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戊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丙三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戊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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