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审批公司项目投资的权限范围是: (一)董事会审批公司项目投资的权限范围是:凡
凡属公司营业范围外的投资,单笔金额为公司最 属公司营业范围外的投资,单笔金额为公司最近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以下;营业范围内的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以下;营业范围内的投资,
投资,单笔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单笔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0%以下
20%以下。超过此限额,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 (不含 50%)。超过此限额,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审批公司申请贷款的权限范围是: (二)董事会审批公司申请贷款的权限范围是:单
单笔贷款数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下。超过此限 笔贷款数额在人民币 2 亿元以下。超过此限额,应
额,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 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为公司债务进行抵押、 (三)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为公司债务进行抵押、
质押的权限范围是:单笔进行抵押、质押的财产 质押的权限范围是:单笔进行抵押、质押的财产按
按最近一期审计或评估价值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 最近一期审计或评估价值在人民币 2 亿元以下。超
下。超过此限额,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股东 过此限额,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除修订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