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八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
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涪陵
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增加 2016 年度配电网节能业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是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新增节能配电网业务与国家电
网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所形成的,有助于节能配电网日常经营
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交易具有必要性、
连续性、合理性,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交易金额
预计客观、合理,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回避,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以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增加 2016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及内控审计费用的议案》
因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新增配电网节能业务,致使审计业务范
围增加,因此相应的增加审计费用是合理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同意本次增加 2016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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