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江啤酒的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独立董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我们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认购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式)>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等议案中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预案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修订稿)(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是根据非公开发行相关政策和资
本市场环境、并综合考虑公司和各认购方的实际情况而进行的,经调整或修订
后的发行方案、预案和员工持股计划切实可行;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
效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条款设置合理合法,无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平、公开、合理的,公司董
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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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审阅了有关提名曾海涛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审查了曾
海涛先生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提名和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曾海涛先生符合审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能够
胜任所聘任岗位的任职要求,没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曾海涛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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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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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福 曹洲涛 林 斌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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