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贵电器: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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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51 证券简称:永贵电器 公告编码:(2016)061 号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涂海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893 号)核准,获准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85,000

万元。截至 2016 年 7 月 7 日,公司已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941,362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

价格为 31.5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49,999,971.1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2,811,320.7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27,188,650.3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266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董事会决定

连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与上述三家专户银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截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

户 名: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810701578700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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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支付重组现金对价的存储和使用

专户余额:417,200,000.00元

2、开户行: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户 名: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201000157040267

用 途:光电连接器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专户余额:250,000,000.00元

3、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

户 名: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857112010122802659

用 途:支付重组发行费用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专户余额:162,099,971.10元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

的调查与查询。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建华、贺南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专户银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 2 页 共 3 页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百分之五的(以较低者为准),专户银行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泰君安更换财务顾

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

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且国泰君安有权要求公司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泰君安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发行人所在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泰君安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专户银行、国泰君安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验〔2016〕266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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