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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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16-082

债券代码:112301 债券简称:15 中武债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7 月 16 日,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武夷”、“公

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81)。2016 年 7 月 14 日,福建省厦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 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

行(以下简称“厦门建行”)诉厦门聚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

门聚泰”)1999 年 2 月借款 1,600 万元及利息和中国武夷担保案(以下简称“本案”)

扣划中国武夷在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存款 4,857,756. 03 元;解除 2015 年 10 月 10 日

和 10 月 23 日对中国武夷在招商银行东街口支行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相关账户的冻

结。由于案件复杂、时间较长,现将诉讼进展和案件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2016 年 7 月 14 日厦门中院因本案扣划中国武夷在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存款

4,857,756. 03 元,鉴于本案主债务人厦门聚泰与原债权人厦门建行在未经法院许可

且中国武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案抵押物九州大厦第二层、第三层以极不合理

的低价私自变卖,直接导致抵押物价值无法覆盖债权,中国武夷作为担保人,合法

权利遭到严重损害。该行为应当视为债权人自愿放弃相应的抵押权利,根据《担保

法》第 28 条规定,我司已免除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和 2016 年 7 月 18 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和派专人向厦门中院送达《关于扣

划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857756.03 元存款的执行异议》。公司就厦门中院

(2001)厦经执行字第 242-3 号《执行裁定书》以及 2016 年 7 月 14 日强行扣划中

国武夷在华夏银行福州分行 4,857,756.03 元银行存款的行为提出异议,恳请厦门中

院在中国武夷提出的执行异议得到明确裁定之前,暂停处置中国武夷上述财产,以

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和中国武夷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情况补充

(一)案情。1999 年 2 月 4 日,厦门聚泰与厦门建行签订《借款合同》,由厦门

建行向厦门聚泰提供贷款人民币 1,600 万元,贷款期限自 1999 年 2 月 10 日至 2001

年 2 月 10 日,利率为月息 6.105‰,按季结息。厦门聚泰以其所拥有的厦门市九州

大厦(在建工程)第二、三层商场设定抵押担保(面积 5,113.48 平方米,评估价

4,042.83 万元)。当时,中国武夷为承接施工任务而为厦门聚泰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承担抵押物之外的连带保证责任。

因厦门聚泰未按时还款,厦门建行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厦门中院于 2001 年 6

月 4 日作出(2001)厦经初字第 203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国武夷对厦门聚泰所

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厦门聚泰尚欠厦门建行的上述贷款本息之外的部分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执行情况补充。在抵押物变卖过程中,厦门中院未通知作为案件被

执行人之一的中国武夷参与。在 2006 年 8 月厦门中院冻结中国武夷银行账户后,中

国武夷向厦门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书》。随后,厦门中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举行

听证会,解除 2006 年 8 月对中国武夷银行账户的冻结;告知买受人“我们经审查,

认为变卖事宜没有经过中国武夷同意,变卖存在问题”;通知厦门立信暂时不要出

售九州大厦第二、三层及第二十二层;2008 年 5 月,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

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查封厦门聚泰商业城二层 E 单元等。当时厦门

中院已认识到变卖程序存在纰漏。

2014 年 6 月 30 日,厦门中院裁定变更执行申请人为莆田融信贸易有限公司。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厦门中院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2015 年 10 月 12 日就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

人厦门聚泰和中国武夷所有的款项人民币 2,500 万元,并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10

月 23 日冻结中国武夷三个银行账户金额约 1,730 万元。中国武夷认为该强制执行措

施存在严重瑕疵。2015 年 10 月 19 日向厦门中院再次提出执行异议,并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向厦门中院申请听证,厦门中院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举行听证,又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派员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

与中国武夷进行协谈,2016 年 4 月 15 日,通知中国武夷到庭调解,调解未果。截止

目前,厦门中院尚未就中国武夷 2015 年 10 月 19 日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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