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于投资设立江苏鹿港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1、本次投资新设全资子公司,将丰富公司文化板块,提高公司文化板块效益,
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2、我们同意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以现金出资方式独家发起
设立江苏鹿港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缪进义。
二、公司关于投资设立鹿港文化产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的议案
1、本次投资新设全资子公司,将丰富公司文化板块,提高公司文化板块效益,
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2、我们同意公司在中国香港以现金出资方式独家发起设立鹿港文化产业投资(香
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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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独
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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