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股字[2016]A0437-1 号
致: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根据本所律师与贵公司相关人员对本次会议投票情况进行
复核,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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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内容详见《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审议了以下
议案:
1.《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2名股东代表、2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
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议案未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该议案未获审议通过。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冯毅、冯华、陈铁平、邸倩、王娜、李玉平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蓝海林、夏明会、谢新洲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梅琴、余中华为贵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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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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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黄泽涛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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