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计提和分
配方案》。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激
励方案》”),经对照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
率相关财务指标及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公司 2015 年度符合业
绩激励基金的获受条件,公司按照《激励方案》确定的标准计提业绩激励基金,
2015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计提额度符合公司《激励方案》的规定。
经审阅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方案,我们认为方案确定的激励对
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激励方案》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业绩激励基金的计
提和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进一步激励公司经营层及核
心员工的积极性。同时,本次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方案的审
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公司副董事长兼
党委书记符念平先生、董事兼总经理朱金松先生、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吴巍屿先
生属于该方案的受益人,审议该议案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2015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计提和分配
方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临
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牟 文 唐英凯 张 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