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对公司2016年7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二、公司董事会修订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
案(修订稿)》和《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同意公司做出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二次更新稿)》,该措施保障了股东,尤
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推进相关工作。
(此页无正文,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王文生 段德炳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