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自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以来,一直依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各方
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组织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
产进行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等工作。同时根据重大资产重
组的进展情况,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各方经过多次协商、沟通,仍难以在计划的时间
内就交易方式、交易作价等相关细节达成一致,公司在综合
考虑收购成本和投资风险后,基于谨慎性原则和对本次交易
各方负责的精神,经审慎研究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尚不成熟,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我们认为,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目前实际情
况,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2、要求公司董事会妥善处理好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后续事项,并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在信
息披露范围内解答投资者关注的问题,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利
影响。
3、公司就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
所需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
组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终止程序符合《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
复牌业务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关于提前归还借款并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未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
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刘力、梅慎实、刘江、胡恒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