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4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183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72.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9.51 元,共计募集资金 28,718.72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 4,072.7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646.00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出具天健验[2016]225 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
管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在募集
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实施。根据公司编制的《杭州
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并经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6956 号)鉴证,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款项合计人民币 12,073.85 万元,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以 12,073.85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12,073.8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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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募投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万元)
年产 200 万台外转子风
机、300 万台 ECM 电机及 24,646 12,073.85 12,073.85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了安排,即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通过自筹资金支付上述项目款
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优先置换前期投入的资金。”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为了保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
以 12,073.85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本次
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16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12,073.85 万元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12,073.85 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2016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
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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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12,073.85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12,073.85 万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自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账至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 12,073.85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6956 号),认为:公
司管理层编制的《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
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认为:微光
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已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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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募集资金
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同
等金额的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微光股份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6956 号)
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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