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光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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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

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 12,073.85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自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账至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

二、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额度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

收益率和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滚动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 38,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银行理财产

品,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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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三、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滚动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对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 建 沈田丰

吴建华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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