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1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6]AN226-4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网址:www.grandwaylaw.com

1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新开普、公司 指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稿)》/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计划(草案)》

本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 指 新开普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为

《备忘录 1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备忘录 2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东大会 指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6]AN226-4 号

致: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新开普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作为新开普本次

股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开普提供的文件和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本次股权激励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

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开普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调整事项的核查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新开普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6 年 7 月 18 日,新开普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人数、授予数量的议

案》,对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为: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65 名调整为 463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 1,034.66 万股调整为 1,032.94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954.66

万股调整为 952.94 万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变。

同日,新开普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

规定,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人数、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取得公司股权大会

授权并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及

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016 年 7 月 18 日,新开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人数、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做出上述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开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

4

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

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杜莉莉

郭 昕

2016年7月18日

6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开普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